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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7日10时34分许,汪先生路过一家正对着公交车站的骨头汤店铺,便准备在等候公交的期间去店铺内吃个午饭。未曾想汪先生刚走到店铺门口,竟被三楼掉落的一块铁板砸中胸口,汪先生随即倒地受伤,手机屏幕也被砸碎。
汪先生的同事见此情景赶忙帮其报警。出警民警到场后查看了三楼掉落铁板的位置,查明这块铁板系事发楼房房顶检修口的铁片盖板,因台风吹落进而导致汪先生被砸伤,房顶尚有施工单位施工时遗留的工具材料。
事发当日,汪先生被送往医院接受检查和治疗。经诊断,汪先生系被重物砸伤,身体多处损伤,胸部外伤。在此之后,汪先生又数次至门诊治疗,累计支出医疗费1500余元。面对“横祸”,汪先生希望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但与各方协商均未果。无奈之下,汪先生决定聘请律师,诉诸法院寻求帮助。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楼房为三层楼房,一楼为餐饮店铺,三楼通往屋顶有楼房正方形检修口,平时检修口有铁片盖板覆盖,铁片盖板有铁丝固定。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包括事发楼房在内的8幢房屋曾进行旧房改造工程,并验收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事发楼房的物业公司在台风来临时未对管理的建筑物设施安全进行检查、加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本案侵权责任。该楼房的旧房改造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施工人员并非通过楼房检修口进出楼房房顶进行施工作业,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一审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和施工企业分别承担5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两公司分别赔付汪先生医疗费、营养费、手机维修费等4800余元。施工企业认为,其在事发时已施工完毕退场,并于事发前已报相关单位验收,故不应承担铁片盖板的固定及管理责任。施工企业遂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案涉楼房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检修口进出且未固定盖板,施工完毕发生本案事故,该企业作为检修口的使用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施工企业主张事发时其施工已结束,施工人员已撤场,否认其施工行为与汪先生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一中院认为,汪先生系因事发楼房房顶的检修口铁片盖板被台风吹落而砸伤,故检修口及铁片盖板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民警对汪先生所做询问笔录内容及组织相关各方参与调解协调会的过程来看,结合施工企业在庭审中自认其施工人员曾利用事发楼房房顶检修口至楼顶作业,其使用完毕亦未将铁片盖板固定,故施工企业的使用行为与检修口铁片盖板被吹落之间应存在关联。因此本案中施工企业未就其没有过错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应对汪先生的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酌定施工企业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