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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于爱荣受贿、徇私舞弊假释案,对被告人于爱荣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徇私舞弊假释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于爱荣受贿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8年,被告人于爱荣利用担任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党委书记、局长、江苏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刑罚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80万余元。2008年至2009年,于爱荣在担任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徇私舞弊,明知罪犯不符合假释条件,仍安排他人予以办理假释。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爱荣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假释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于爱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部分受贿犯罪未遂、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顾敏)